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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铭井原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08-28 17:17:33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前弛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前弛经我局初疗审定并刊 登在第1538期《商标公告》第19436741号“铭井原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 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岀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铭井原浆及图”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烧酒;烈酒(饮 料);食用酒精;开胃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 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且首字亦不同,整体在呼叫、外观上存在一 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 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不良影响,但所 提供事实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9436741号“铭井原浆及 ”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