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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泽利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08-28 17:16:11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东宇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东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 1523期《商标公告》第18535807号“泽利普”商标提岀异议,我局依据《商标 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泽利普”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螺丝刀、洗衣机等商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飞利浦”、“菲利浦”的抄袭、 摹仿,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上均有较 大差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从而对商 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商号权的损害,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飞利浦”并未构成近似,该主张亦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18535807号“泽利普”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