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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尔电工JINGERDI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时间:2020-08-19 15:18:45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精尔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7790号“精尔电工JINGERDIANGONG及 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2816445号商标、第2128049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 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